星期四, 9月 15, 2005

新巴塞爾協定,考驗銀行風險管理能力

  風險管理原本就是企業管理的一大重點,對於金融業者來說更是重要。由於金融業者的經營穩定度和市場經濟息息相關,因此國際間大多採用共同的風險管理標準,也就是巴塞爾協定(The Basel Accords)。不過為了因應新的市場變化,新巴塞爾資本協定(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s)也應運而生,台灣地區預計在2006年底前全面實施,屆時所有銀行業者都必須符合這項標準。

  巴塞爾協定起源於1974年的聯邦德國赫爾斯塔銀行(Herstatt Bank)和美國的佛蘭克林國民銀行(Franklin National Bank)的倒閉事件。由於這兩家國際著名銀行倒閉引發相當大的問題,於是十大工業國(美國、加拿大、法國、德國、義大利、日本、英國、瑞典、比利時與荷蘭)就決定提出一個具體監督銀行業者的方案:巴塞爾協定。原先的巴塞爾協定是在1988年所制訂公佈,目的是確保國際銀行有其適當的資本水準,並且能以此標準建構公平競爭的條件。這項協定主要是界定金融業者衡量風險情況以及資本適足率的標準,簡單的說,各家銀行可以自行衡量風險情況,但最低要求是,資本適足率無論如何不可低於8%。由於這項標準受到肯定,因此成為全球金融業者的共同標準,目前有百餘國遵守此協定。

  不過,舊的協定衡量風險的方式較為簡單,已經無法反應現在的金融體系,例如缺乏信用風險的計算方式以及有擔保品的債權計算方式。因此,2001年時就提出了新的巴塞爾協定,並且於今年6月正式通過。新的協定除了新的資本適足率計算方式外,還增加了監督審查以及市場紀律的相關規範。

  新的資本適足率計算方式雖然跟上了時代,但是也更加的複雜。簡單的說,新的資本適足率計算方式為:(自有資本)/(信用風險+市場風險+作業風險 )。但是風險的評估方式就是銀行業者的一大考驗,尤其是以往極少被注意的作業風險的部分。中華經濟研究院財經策略中心主任楊雅惠日前發表專文表示,風險管理未來必須做到資源和功能統合,這將會考驗金融業對資訊蒐集、處理的管理技術,銀行業因此必須投資大量資金以建構資訊軟硬體設備。

  當然對於資訊廠商來說,這正是拓展商機的大好機會,因此資訊安全大廠例如BEA、賽門鐵克等已經積極介入風險管理市場,研發出可以符合新巴塞爾協定的風險管理軟體。不過即使有軟體的幫助,系統導入仍然必須要有相關的風險管理知識以及顧問輔導,並不是短時間就可以建制完成的。這也考驗著金融業者內部控管以及資源整合的能力,如果能儘速符合標準,將對銀行在全球金融業的評比有正面的助益。但反之如果無法達到標準,恐怕將會在激烈的競爭中遭到淘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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